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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是撤銷還是無效

合同糾紛 閱讀(1.45W)

一、合同不成立是撤銷還是無效

合同不成立是撤銷還是無效

這是屬於三種形式的情況,各有各的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內容違背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或是訂立程式違法而無法實現效力的合同。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成立後因為特殊原因而不產生效力。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合同成立”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三、合同的不成立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一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合同在雙方的協商下是可以進行解除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是屬於違法的或者是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那麼該合同就是屬於無效合同,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無效的合同是不需要進行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