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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合同糾紛 閱讀(2.55W)

一、陰陽合同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陰陽合同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陰陽合同是既可能是全部無效的合同,也有可能是部分無效的合同。具體說來,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即全部無效。或者為促成交易,即使現售合同上的價格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與真實合同不牴觸的仍有效,即部分無效。法院對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都是結合案情從這兩條中拷量,最終確定一條,要麼認定合同全部無效,要麼僅避稅價格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有效。

二、陰陽合同的情形

陰陽合同在相當長的時間裡都是一種客觀現象,短期內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而,老百姓、政府機關、法院都是知道的,法院審判也相對比較寬鬆,除非差價太大,往往根據違約情形選擇適用對違約方不利的規定。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對於差價以裝修名義並且差價較小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

2、對於差價太大,一般會認定無效。

3、對於賣方不想賣,主張中介與買方惡意串通以低價過戶損害其利益的,一般認定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

4、對於買方不想買而主張賣方避稅,或者籤現售後只想以現售合同上的低價買,一般認定合同有效但過戶價格條款無效。

5、對於雙方仍想交易但過戶時一方主張以真實價過戶,另一方拒絕的,會調解,調解不成則認定合同不成立。

6、沒簽過戶確認書,現售價變少的,視為雙方意思變更,現售合同有效。首先,法律上要有證據證明中介參與了陰陽合同,才會有責任問題,證據主要指中介在過戶價格確認書或補充協議上簽字或蓋章,或者同時在預約和現售上蓋章但兩份合同差價懸殊。

即便有證據證明中介參與陰陽合同,但現有民事、刑事法律對於中介這一行為並無明確規定,僅有行業規範和行政性處罰規範,故法院一般不會直接判決中介因協助避稅而承擔責任,最多是依職權建議有關機關追繳稅款和進行行政處罰。行政主管機關和行業協會有權對參與陰陽合同的中介進行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針對陰陽合同是無效還是可撤銷的這個問題,答案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陰陽合同是無效的合同,具體可分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但絕對不是可撤銷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