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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如何賠償損失?

合同糾紛 閱讀(2.19W)

一、合同不成立如何賠償損失?

合同不成立如何賠償損失?

合同不成立賠償損失需要由雙方來協商決定。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合同不成立的情況分析,先是會追究認定合同簽訂時出現該差錯的主要負責人,然後根據合同不成立所造成的損失,以相關法律條例作為基本參考,然後根據合同的有關內容向過失方追究賠償。並且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中規定的有關條例,如果情節嚴重,那麼是會被處以重罰的。

二、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無效: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還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三、合同不成立的補救措施是什麼?

1、合同的條款空缺不明是個別的;大量的條款不明或空缺視為合同尚未成立,當事人沒有形成一致性意見。

2、法律已作了規定可以補救的條款,如合同的數量、標的條款空缺或約定不明法律沒有規定補救方法,實際上也不可能進行補救。

3、當事人已約定的其他條款必須合法,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對合同無效,法律則是無條件地宣佈無效,採用的是絕對不保護原則,因為無效合同的內容一旦付諸履行,勢必會給對方當事人或給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擾亂社會秩序。

雙方如果對於合同不成立所造成的損失賠償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的,需要就已經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進行相應的協商,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只能選擇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