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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不成立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嗎?

房屋買賣 閱讀(2.13W)

二手房合同不成立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嗎?

一、二手房合同不成立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嗎?

可以,購房者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沒買成房卻被扣了定金,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時候,出賣人應該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在房屋交易過程中,由於合同違反法律或者侵犯他人權利導致無效,那麼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如何處置呢,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以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一種債權擔保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規則被稱為“定金罰則”。“定金罰則”旨在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適用於合同訂立的雙方或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且應以書面形式約定。

二、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時,定金如何處理?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在當前房地產行情劇烈變化的形勢下,買賣房屋退定金的糾紛層出不窮。首先需要澄清的買房人的一個誤區,很多買房人認為如果不簽訂購房合同,就表明自己違約也就不能要回定金,因此就違心的與開發商簽訂了對自己很不利的購房合同,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其次,不論是一手房買賣還是二手房轉讓,都應該遵循契約精神,如不存在合同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一切均應以合同的約定為準。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房地產市場運作複雜,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一般買房人很難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購房時應多求助於包括律師在內的專業人士,不僅要在權益受到侵害後尋求保護,更要在簽約和協商過程中防止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