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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強制性規定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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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效力強制性規定是合理的嗎?

合同的效力強制性規定是合理的嗎?

合同的效力強制性規定是合理的。強制性規定包括管理性規範和效力性規範。管理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法律中的效力。效力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規範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相關法律上的效力。

二、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一)首先的判斷標準是,看該強制性規定是否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合同無效。如果該強制性規定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後果是合同無效的,則該強制性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二)其次的判斷標準是,看違反該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是否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如果違反該強制性規定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那麼該強制性規定即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三)再次的判斷標準是,看違反該強制性規定是否會違揹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違反該強制性規定,會違揹我國相關法律的立法宗旨,那麼該強制性規定即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我國的每部法律,均在總則中規定了該法的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

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合同的效力強制性規定是對簽訂合同雙方的一種約束,同時也是一種保障。很多時候由於用詞的不確定性導致責任規劃的模糊性,從而對於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一定的爭議,因此合同強制性的存在是合理的,在判定責任的時候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