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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的強制性規定有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5.97K)

一、履行合同的強制性規定有什麼?

履行合同的強制性規定有什麼?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強制履行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合同義務。強制履行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基本方式就是讓債務人仍然按照原約定繼續履行義務。雖然債務人所承擔的履行義務的內容和原債務完全相同,但性質卻截然有別,強制履行是藉助法院的強制力予以實施的一種責任形式,是在法院強制手段的督促下進行的,不同於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內的自動履行行為。

二、合同不完全履行構成要件有什麼?

1、須有履行行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條件就是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行為,如果沒有履行行為,則可能構成履行不能,而不會構成不完全履行。還需注意的是,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是指以履行債務為意思的行為;與履行債務無關的行為造成債權人損害的,不屬於加害給付,屬於一般的侵權行為。

2、須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合同

債務人履行債務應以滿足債權人的利益為目的,同時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也不能給債權人帶來損害。這是法律對債務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場合,債務人違反了此義務,沒有按照債務本旨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履行的數量上不完全,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不合乎規定或標的物有缺陷,加害給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3、須可歸責於債務人

可歸責於債務人,是指債務人對其履行債務所造成的對於債權人的損害,未盡相當的注意。在瑕疵給付中,無論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只要其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務人即應負責;在加害給付,因其系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故應以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對於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債權人不負舉證責任,債務人須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時,才能免於負責。

此外,還須債務人無免責事由。如果債務人履行不符合債務本旨,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則債務人並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此外,如果當事人對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約定的免責條款,也可以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

合同生效之後,合同雙方需要按照規定履行合同的義務,這就是履行合同的強制規定。合同不完全履行的構成要件有三方面,首先必須有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履行行為,不構成合同履行不能。其次是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合同中的規定。最後履行責任歸結於債務人,是指在由於債務人的過失,使其在履行債務過程中造成債權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