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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怎麼認定 | 需要考慮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2.68W)

一、根本違約怎麼認定 需要考慮哪些

根本違約怎麼認定,需要考慮哪些?

要確定合同違約是否屬於根本違約,首先應當明確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係。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係並不在於使債權人在另一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有了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在於它嚴格限定了債權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防止債權人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確立了判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的標準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究竟什麼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何區分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問題。

判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應著重把握以下兩個層面:

1、從違約的情節考慮,一方的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構成根本違約。 “不必要”是指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約定的給付,在事實上不可能。基於違約方的過錯成為不可能履行時,非違約方雖然可請求賠償損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違約方就不能從合同關係中解脫出來,不能及時進行積極補救或降低損失。在合同中,非違約方還要履行對等給付義務,對其極為不利,因此,有必要賦予非違約方合同解除權。

2、從違約的後果考慮,單純的違約並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據,以過錯作為判斷因素之一的違約後果具有嚴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斷違約後果是否嚴重,應以是否違反合同關鍵因素,即合同訂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實現為依據。

違約損害後果與損害賠償緊密相連,損害後果是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的前提條件,也是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根本違約制度強調違約後果對責任影響的同時,更明確了債權人以解除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補救方式所適用的條件。因為在一方違約以後,僅給付債權人損害賠償是不公平的,如果債權人不願繼續履行合同,則應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而根本違約制度旨在於明確允許解除合同的情況,給予債權人解除合同的機會。

合同對當事人而言,是為了實現其特定的經濟目的,從社會角度而言,是為了優化社會資源配置。因此,是否以根本違約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主要看實現合同利益的關鍵因素是否被違反。在無法判斷時,則應當從是否有利於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來判斷是否根本違約。如果因合同被解除給違約方造成的損失遠大於非違約方因解除所獲取的利益時,就不應認定合同構成根本違約,而應繼續履行,同時由違約方對非違約方予以賠償,以平衡雙方利益,實現合同的最大效益。此處理方法只有在無法認定合同的關鍵因素是否被違反時才能適用。

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存在根本違約的行為,則可以從上述兩方面分析起走。如果確認是屬於根本違約的話,那麼就要對守約方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