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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商標侵權是否需要考慮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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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商標侵權是否需要考慮混淆?

認定商標侵權是否需要考慮混淆?

包括我國在內的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在界定商標侵權時都不要求實際混淆的發生,只要導致混淆可能性的發生即可。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商標近似是判斷是否構成混淆可能性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我國採取的是商標分類註冊制度,商標法明確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將消費者作為判斷混淆與否的主體,兼顧了消費者相關公眾的利益,只要有可能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就可以認定此種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相反,如果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發生,則不會構成商標侵權。當然,混淆本身是一個主觀性極強的概念,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很難舉證證明實際混淆的發生。將混淆可能性作為商標侵權的一項獨立要件,僅是從商標權的排他性禁止權能界定了商標權的範圍。商標侵權歸根結底是對於商標功能的損害,對於商標功能的損害不應也不會僅限於此,還包括其他的損害形態。

二、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商標侵權的事情時有發生,認定商標侵權要從四個方面入手,即侵權行為表現、損害後果,侵權和後果之間因果聯絡等。商標混淆是從消費者方面說的,不是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商標侵權屬於民事侵權,對於侵權一方,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