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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屆滿前的以物抵債是合法的嗎?

合同糾紛 閱讀(2.82W)

一、履行期限屆滿前的以物抵債是合法的嗎?

履行期限屆滿前的以物抵債是合法的嗎?

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以物抵債是合法的,但是要遵守一定的規則。對於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是多久,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的性質、履行標的的性質、數量、質量自行協商確定。履行期限一般是合同中必備的條款。

法律依據

根據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合同履行地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部分規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候進行協商好的,如果是勞動合同的話合同履行地就是在用人單位的所在地;如果是承攬施工合同的話就是在施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