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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可不可以開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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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可不可以開普票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執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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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可不可以開3%的發票

一般納稅人能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5、自來水。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二、財稅〔2009〕9號檔案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徵收率”調整為“依照3%徵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