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是什麼義務?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義務是繼續履行合同。對於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是多久,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的性質、履行標的的性質、數量、質量自行協商確定。履行期限一般是合同中必備的條款。
法律依據
根據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二、合同繼續履行可以和賠償同時主張嗎?
繼續履行和違約責任可以同時主張。
1、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實際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於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此時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不可並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麼,這時並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違約之後合同的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費用是可以同時主張的,這兩個主張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合同履行期一般是雙方當事人進行約定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