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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效力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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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合同效力條件是什麼?

附條件合同效力條件是什麼?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的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二、《民法典》對於附條件合同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附條件合同的簽訂,也是屬於合同簽訂的一種方式和型別,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存在異議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