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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格式條款合同違約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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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抑制或是防止旅遊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最好的辦法就是提高做出此行為選擇的機會成本。根據經濟學原理,如果做某件事情的機會成本提高了,那他選擇做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會降低。具體而言,就是要從各方面增加對“不公平”條款的禁止性規定,加重對訂入“不公平”條款行為的處罰,並使這種處罰足以抑制行為人的這種衝動,從而達到其在制定格式合同時能夠自覺地剔除損害行為相對人利益的條款。

旅遊格式條款合同違約處罰的規定是什麼?

1、目前我國對旅遊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條款的制約。

目前我國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主要體現在立法和行政兩大方面。我國立法多層次多方位對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條款作了規制,這些規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一是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是格式條款絕對無效的情形。此外,合同法和其他法律關於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定也適用於格式條款。另外,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平等、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二是對格式合同的解釋問題。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雖然法律對格式合同做了一些規定,但遠遠不能適應格式合同的發展要求,主要問題在於原則性規定多,可操作性規定少。根據旅遊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性,有必要制定專門規範格式合同的法律,或是在制定合同法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格式合同與旅遊格式合同。儘管如此,由於我國主管機關和相關行業之間天然的“曖昧”關係,行業性、部門性的保護主義仍然十分嚴重,旅遊主管部門雖為國家機關,卻不一定能超然於本系統利益之上,因而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所提供的旅遊合同示範文字或多或少也存在一些問題。

2、對規制旅遊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條款的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目前為了彌補格式合同法律的缺失,一些地方就格式條款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規,但這些地方法規存在地域限制,不利於對格式條款的統一管理。最好是制定一部全國性的格式條款單行法,或是在制定合同法實施細則中就格式條款與旅遊格式條款的概念、分類、內容、訂立原則、效力、稽核、監管等做出詳細具體的規範,以加大對處於弱勢一方即旅遊者的保護力度,維護合同公平。

(2)加強監管審查。在我國可以採用“事前稽核制”,強令旅行社將其制定的格式條款報送主管機關稽核。主管部門在制定、稽核此類格式合同時,應實行聽證制度,廣泛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同時進行事後規制,賦予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監督管理權力,對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糾正,並視其情節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擔負起監督旅遊格式合同的職權,可以避免旅遊主管部門的行業保護,做到更公平公正。

無論是何種型別的合同的違約,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法規的程式來進行處理的,此時我國的合同的違約情形是被嚴格的規制的,我們應當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