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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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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是承包方和發包方方之間簽訂的合同。而在建設中設計的質量是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格外需要謹慎。那麼,在此種合同中,當一方違約時,將承擔何種責任?本站小編為您解答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問題。

一、發包人違約責任

(一)合同生效後,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按照設計人已完成的實際工作量計算設計費,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設計費;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設計費。

(二)發包人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金額和期限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時,設計人有權書面通知發包人中止設計工作。自中止設計工作之日起15天內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的,設計人應及時根據發包人要求恢復設計工作;自中止設計工作之日起超過15天后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的,設計人有權確定重新恢復設計工作的時間,且設計週期相應延長。

(三)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檔案不進行審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緩建,發包人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15天內按通用合同條款【合同解除】的約定向設計人結算並支付設計費。

(四)發包人擅自將設計人的設計檔案用於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時,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應賠償設計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二、設計人違約責任

(一)合同生效後,設計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按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額雙倍返還給發包人或設計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二)由於設計人原因,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交付工程設計檔案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前述違約金經雙方確認後可在發包人應付設計費中扣減。

(三)設計人對工程設計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原因產生的設計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時,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當通過所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向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根據直接經濟損失程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四)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對工程設計進行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解除未經發包人同意的設計分包合同,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違約責任分為發包人責任和人設計人責任。發包人承擔支付設計費、洩露設計檔案的賠償責任等責任,設計人承擔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等責任。小編提醒,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事關重大,雙方應積極履行權利義務,防止違約造成經濟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