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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可以約定多久

合同糾紛 閱讀(2.52W)

除斥期間指的是某種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並且是和簽約合同相關聯的。法律中有明文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但是很多人還是不明白,合同撤銷之後,會對民事權利造成什麼影響,除斥期間可以約定多久?

除斥期間可以約定多久

一、除斥期間可以約定多久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二、除斥期間屬於不變期間嗎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一方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本條就是當事人一方合同撤銷權的規定。關於合同撤銷權的法律性質,我國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通說觀點和主流做法,均肯認其為形成權。該形成權只能通過訴訟或非訴訟(民商事仲裁)途徑才能行使。換言之,形成權人必須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形成權也只有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後,才能發生效力。因此,在理論上將這種形成權稱之為形成訴權。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本條中“一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所明定。

《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明確將《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中“一年”的期間規定為除斥期間(非訴訟時效期間)。該期間就是合同撤銷權這種形成訴權行使的法定期間。在該期間內行使合同撤銷權,為權利正當行使;超過該期間,或者期間屆滿,合同撤銷權消滅。

除斥期間期間可以約定多久?這是在合同撤銷的時候需要了解的。我們要先明白除斥期間是不是不變期間。可以嘗試尋找法律的依據,利用法律的規定來認清事情的本質。瞭解除斥期間和合同撤銷之間的關係,弄清除斥期間約定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