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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05W)

(一)關於合同效力

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並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31.【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巨集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規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時,要在考察規範物件基礎上,兼顧監管強度、交易安全保護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慎重考量,並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32.【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就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的財產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作了規定,但未規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考慮到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該條的規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範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專案,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33.【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後,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於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主張折價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於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於或者低於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34.【價款返還】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於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佔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佔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35.【損害賠償】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範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36.【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儘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範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並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37.【未經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類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生效的,如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規定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經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規定的特別生效條件而未生效。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合同處理。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38.【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須經行政機關批准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並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39.【報批義務的釋明】須經行政機關批准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經釋明後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40.【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後的處理】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後,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准,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行政機關沒有批准,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後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並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後,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後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2.【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援。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於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後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合同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糾紛也是民商事糾紛的主要型別。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