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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購銷合同違約責任問題?

合同糾紛 閱讀(1.86W)

(一)違約責任:

如何解決購銷合同違約責任問題?

是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責任。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有違約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條款是保證當事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減少非違約方因對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主要手段;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違約責任對於糾紛的處理,可以提供依據,也可以取到督促當事人盡力履行合同的作用。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違約責任是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補償性為主是指違約旨在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懲罰性為輔是指在當事人約定以違約金或定金方式承擔違約責任時,可以在補償造成的損失的基礎上,適當增加違約金金額或者定金金額(應在法定範圍內)。

其中:

1、損失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定或約定應當承擔賠償對方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

損失的範圍:包括賠償因違約方的違約給非違約方造成的合理範圍內的全部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又稱直接損失或積極損失)和預期利益(又稱消極損失)。

2、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按照法定或者約定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3、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形式。當事人可以在主合同中約定定金,稱為定金條款;也可以單獨訂立定金合同。

(三)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

按照《合同法》規定,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有以下四種:

1、和解。和解是指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有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爭議。和解憑據的是同情、理解互諒互助等情感上的力量,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的感情,有利於鞏固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合作關係。和解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解決爭議的方式,不是合同爭議解決必經程式,當事人可以不經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

2、調解。由雙方當事人都能接受的第三人或者調解委員會主持,運用說服引導的方法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其中,行政調解自仲裁法出臺後,對房產糾紛的行政調解只保留了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調解權。行政調解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民間調解與和解一樣,能夠省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又不會傷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感情。民間調解的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申請法院執行;同時,民間調解也不是解決合同爭議的必經程式,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

“調解”在合同法中未進行分類,只是在第128條中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對哪種“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在合同法中規定,但在相關法律中有規定。調解按調解性質可分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

通關以上關於“購銷合同違約責任”問題的解答,我們瞭解到,一旦違約就必須承擔責任,這是不可避免的。若是可以履行合同義務的時候一定要履行,不然就會承擔違約責任了。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多樣,可以通過金錢賠償損失,也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