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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合同違約責任該如何承擔

合同糾紛 閱讀(2.5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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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合同違約責任該如何承擔

處於雙方自由意志,依據法律相關規定,在對汽車進行買賣的時候都會訂立相應的購車合同。但是由於近年來一些不法商販為了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偷偷將二手車、試駕車等進行重新整裝,繼續當做新車來賣。這種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進行履行,而且還違法的行為無疑構成了合同的違約。在面對如此的合同違約的時候該怎麼辦呢?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購車合同違約責任該如何承擔問題。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對此,民法通則第111條和合同法第107條做了明文規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

①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製成質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賠償原則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全面履行的原則

這裡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上文詳細講述了購車合同違約責任該如何承擔,合同違約是一種不誠信的表現,對於商家來說是對自己辛苦建立的信譽的踐踏。而且這種不適當的履行合同的行為也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被發現之後將會受到嚴肅處理,所以對於大家來說切不可為了一絲小利而斷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