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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侵權糾紛可以確認合同效力嗎

合同糾紛 閱讀(1.67W)

一、合同侵權糾紛可以確認合同效力嗎

合同侵權糾紛可以確認合同效力嗎

侵權糾紛不需要審查合同的效力,只要滿足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即可。

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不過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是實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舉證證明,其次要實習舉證責任倒置,即加害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推定過錯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構成則只須具備前三個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不必具備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的要件。

二、違法行為的檢驗標準是什麼

關於行為的違法性, 法規定了檢驗違法性的三個法定標準:即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加害於他人。特定的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為以下三種:

一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

二是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

三是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

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亦構成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兩種行為方式,均可構成侵權行為的客觀表現方式。

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作為義務而為之,是作為的違法行為。反之,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之,即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三種樣態:

第一種是自己的行為。自己的行為是直接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構成的違法行為樣態。行為人自己實施行為,無論作為還是不作為,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即直接責任。

第二種是自己監護、隸屬、管理下的人所實施的行為。這是間接行為,構成特殊侵權行為,應由行為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稱為替代責任。第三種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當行為。對於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應妥善處置,管理不當,物件致辭人損害,雖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為,卻為間接行為。此種間接行為,亦構成特殊侵權責任,行為人應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當行為承擔其責任。

三、損害事實包括哪些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客觀後果的要件,這是產生賠償責任的基礎。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相關利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損害事實包括三大類:

一是人身損害事實,

二是財產損害事實,

三是精神損害事實。

人身損害事實是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侵害自然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為有形損害。

財產損害事實,是對財產權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包括侵害所有權、他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所造成的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精神損害事實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是無形的人格利益損害。

四、因果關係需要如何證明

因果關係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果,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絡。

關於因果關係,有些情況下是無需證明,只需推定。

在環境汙染致人損害案件中,對其因果關係的確定,多采用因果關係推定。即在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確定中,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汙後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汙行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場合,也可以有條件的適用因果關係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中,就規定在醫療侵權糾紛使用因果關係推定規則。

因果關係推定的具體方法是:

第一,分清行為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

第二區分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律的(蓋然性)聯絡。

第三,由於這種因果關係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辭的可能時,即可斷定該種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即推定因果關係成立。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加害人實施這種行為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

最後,侵權責任還涉及到主觀過錯,如果是侵權責任包括第三人過錯的情況下,那麼第三人對於過錯責任的輕重也有決定作用,這樣的民事責任主要分三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