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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的異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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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的異同是什麼?

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的異同是什麼?

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有: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進行一定的事實行為;

2、行紀人對合同直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居間合同中居間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係;

3、行紀人在一定條件下有介入權,居間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擔介入義務。

二、行紀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託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託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託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這也是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主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