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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合併準則在實踐中一些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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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上述哪種情況發生,新準則似乎並不能全面解決問題。針對第一種情況,之前財政部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二)、(四)》(以下簡稱《問答》)中已經明確規定,賬務處理時,股權投資差額貸方是指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在具體賬務處理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單位(投資成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同時,在報表處理的問題上,《問答》也明確規定了對於集團內的重大股權交易都需要按照收購法,將被購買的子公司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相關收入、成本、利潤納入合併利潤表。現有會計政策已從規避關聯交易製造虛假業績方面做出了相關應對規定。新會計準則出於同樣目的,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也在會計處理政策上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規定,但在報表處理問題上,新準則提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利潤表“應當包括參與各方自合併當期期初至合併日所發生的收入、費用和利潤”,考慮到當前的市場環境和利益相關者的不自律行為(為利益所驅動),這樣的規定也許會適得其反,實在值得商榷。假設某集團一ST 上市公司全年經營持續虧損,為改善業績,集團將一盈利豐厚的優質資產轉讓給該上市公司,按照新會計準則,財務報表年終合併結果將是:全年持續虧損的帽子一夜間變成了籠罩光環的績優股,更糟糕的是,如果被併購公司上半年經營利潤已向老股東派發,那留給小股東的只是一張無法兌現的舊糧票。烏鴉變鳳凰的遊戲損害的是資訊不對稱、責任不對等的小股東。且對於收購方而言,合併報表也是問題,準則規定,股權投資差額按照合併成本與合併日的淨資產賬面價值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而往往合併成本中包括期初至合併日的利潤,如果全年合併,則底稿中的權益法核算怎麼做,出現差額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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