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公司法解釋二清算的相關問題

經營管理 閱讀(2.2W)

申請解散的公司,法律機構會進行仔細的審查流程,對於那些以非法理由做出申請的,法院不予辦理,因為這實際是對待公司資產以及個人資產不被侵吞的具體舉措,防止不法行為的發生。公司法解釋二清算的相關問題是對這些問題的防範和補充,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所以該解釋是最據解釋性的規定。

公司法解釋二清算的相關問題

一、具體規定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後,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第三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登出。股份轉讓或者登出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第六條、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相關問題

人民法院就是否解散公司作出的生效判決對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和未參加訴訟的公司其他股東具有既判力,其基礎還是源於解散公司之訴繫有關公司組織的訴訟本質。判決解散公司的,因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現,公司必將進入清算階段,最終因清算完畢而終結,該判決當然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甚至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職工等均有效力;判決駁回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的,因人民法院對原告據以提起解散公司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已經作出了生效判決,在其據以主張解散公司的事實和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援的情況下,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提起該訴訟的股東和公司的其他股東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散公司。

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 “ 同一事實和理由 ” 係指 “ 同一個 ” 事實和理由,而非 “ 同類 ” 事實和理由。

第二,之所以將 “ 提起該訴訟的股東 ” 和 “ 公司其他股東 ” 分別列舉表述,意在強調對其他股東的法律約束力,即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後,不僅該原告股東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其他公司股東亦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公司解散後原則上應當自行組織清算,公司未自行清算的,基於對有關權利人利益保護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的考慮,公司法賦予了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的權利。

公司清算案件,性質上屬於非訟案件,類似於我們熟悉的破產案件,只不過由於啟動的原因和進行的清算程式不同,人民法院介入的程度不同而已。因強制清算受理的理論前提還是公司資產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因此,在這種清算程式中人民法院介入的程度相對於破產清算而言非常有限。人民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式。

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不是法院指定完清算組成員就審結了,而是需要監督整個清算程式完畢、裁定終結清算程式後,案件才算審結。《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一是將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以及有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這兩種情形均作為申請強制清算的事由(事實上系自行清算向強制清算的轉化);二是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出臺的具體政策需要做到平衡企業和公司以及讓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那麼對於公司法解釋,必須要積極執行,因為做到這些是保障公司正常運轉的保障而且對於公司法解釋是作為相關機構執行權利的具體舉措,面對清算以及公司法解釋二,法律機構會會準確稽核該申請人的具體資料,避免非法情況的出現,損害眾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