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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影響再次複議嗎?

合同糾紛 閱讀(1.07W)

一、撤回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影響再次複議嗎?

撤回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影響再次複議嗎?

撤回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對再次複議有一定的影響,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所以一經撤回不能再以同樣的理由申請複議。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42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條例第41條第一款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申請人。即申請必須在複議申請中,明確指出實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誰,是一個,還是幾個?否則,複議機關的複議活動就無從進行;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指單行法律、法規對申請複議條件的特別規定)。

上述六個方面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複議所必須具備的必要條件。這六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另外,申請複議還必須在法定申請複議期限內提出。

行政處罰不服的公民、單位都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根據規定,該申請被受理之後、行政複議機關得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複議申請人可以提出撤回複議申請的請求。該申請一旦被受理並批准,那麼行政複議將終止,後期複議申請人通常不得再次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複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