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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法律約束力有哪些

合同糾紛 閱讀(3.1W)

一、要約邀請法律約束力有哪些

要約邀請法律約束力有哪些

要約邀請法律約束力有以下幾點內容:

第一,因錯誤陳述或欺詐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要約邀請中明確了交易條件或其他保障性條件的,相對人基於要約邀請中的條件而發出要約時,邀請人應該在承諾時兌現要約邀請中提出的條件或允諾,如果要約邀請中允諾的條件與實際不一致,有可能屬錯誤陳述或欺詐,進而符合《民法典》第五百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提供虛假情況”或第三款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所以,要約邀請中的誤述和對要約邀請中允諾的條件的違反,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我國也有學者持相同的見解,認為要約邀請也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特別是當要約邀請中包含方法和標準等內容時,如定標方法與標準、股票認購方法等,如果他人發出要約,而要約邀請人卻不按要約邀請中既定的方法或標準承諾,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責任等。司法實踐中也有這樣的判例。

第二,要約邀請中的特別條件可以進入合同,構成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有的時候,邀請人在發出邀請時會提出一項或數項特別的條件,這些條件大多數時候對要約人有利,有的甚至就是為了吸引要約人,邀請人提出的條件,如果被要約人所接受,並轉化為要約的內容,繼而最終被承諾所接受,那麼它就構成協商一致的合同條款,即使要約邀請的說明和允諾沒有載入合同內容之中亦然,這就說明要約邀請與要約、承諾在內容上存在承繼、容納關係。

第三,要約邀請的內容未能進入合同之中,在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對合同的解釋起到證據的效力。

有些時候,當事人雙方會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此時就需運用合同解釋的方法,以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可作為合同解釋物件的是合同當事人的表示行為,其內容通過一定的載體體現。可以構成合同內容載體的事物,除了合同書等有形載體外,還可以是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

二、合同無效締約過失責任指的是什麼

合同無效是由於締約過失造成的,並且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向過失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合同無效締約過失責任指的是因為一方的過失而導致了合同無效,並且給一方帶來了相關損失,損失方可以主張賠償。通常締約過失責任有以下幾種,比如當事人故意進行隱瞞合同當中的重大事實等,或者謊報有關事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