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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要約邀請

合同訂立 閱讀(2.74W)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那麼哪些行為是屬於要約邀請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哪些行為屬於要約邀請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下列行為屬於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

生產廠家和經營者為了推銷某種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或寄送某些商品的價目表。此種發出價目表的行為,雖包含了商品名稱及價格條款,且含有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由於從該行為中並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後果的意圖,而只是向對方提供某種資訊,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條件(如購買多少本圖書和某種圖書),因此,該行為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當然,如果行為人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某種商品的訂單,並在訂單中明確宣告願受承諾的拘束,或者從訂單的內容中可以確定他具有接受承諾後果拘束的意圖,應認為該訂單不是要約邀請,而是要約。

2.拍賣公告。

所ν拍賣是指拍賣人在眾多的報價中,選擇報價最高者與其訂立合同的一種特殊買賣方式。拍賣前一般要刊登或發出拍賣公告,在拍賣當時對拍賣物進行宣傳和介紹。對拍賣公告,各國民法典一般認為屬於要約邀請,因為在該表示中並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特別是δ包括價格條款,而只是希望競買人提出價格條款。據此,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確認 其為要約邀請。

3.招標公告。

所ν招標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採取招標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標行為都要發出公告。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此種公告屬於要約邀請行為。因為招標人實施招標行為是訂約前的預備行為,其目的在於引誘更多的相對人提出要約,從而使招標人能夠從更多的投標人中尋取條件最佳者並與其訂立合同。而投標則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所公佈的標準和條件向招標人發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標人投標以後必須要有招標人的承諾,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標在性質上為要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已明確表示將與報價最優者訂立合同這種意思表示,則已具有要約的性質。

4.招股說明書。

在申請股票公開發行的檔案中,招股說明書是一個十分關鍵的檔案。它是指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人經批准公開發行股票後,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刊登的面、真實、準確地披?發行股票的人的資訊以供投資者參考的法律檔案。招股說明書通過向投資者提供股票發行人的各方面的資訊,從而吸引投資者向發行人發出購買股票的要約,但其本身並不是發行人向廣大投資者所發出的要約,而只是一種要約邀請。

5.商業廣告。

廣告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廣告包括商業廣告、公益性廣告及分類廣告(找尋人、徵婚、掛失、婚慶、弔唁、招聘、求購、啟事以及權屬宣告等廣告),而狹義的廣告僅指商業廣告。我國《廣告法》第四百六十四條採納了狹義的廣告概念,即“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y界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由於懸賞廣告一般不屬於商業性廣告,因此不屬於狹義廣告的範Χ。那?商業廣告的性質是什?呢?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發出商業廣告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這主要是因為,商業廣告旨在宣傳和推銷某種商品或服務,而一般並?有提出出售該商品或提供該服務的主要條款。發出廣告的人通常只是希望他人向其發出購買該商品或要求提供該服務的要約,所以商業廣告只是要約邀請。但有一點除外,即如果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應視為要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和註明為要約或者廣告中含有廣告人希望訂立合同的願望,或者寫明相對人只要作出規定的行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則應該認為該廣告屬於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例如廣告中聲稱:“我公司現有某型號的水泥1000噸,?噸價格200元,先來先買,欲購從速”,或者在廣告中聲稱保證有現貨供應,都可以依具體情況將該商業廣告視為要約。

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對您瞭解要約邀請的相關知識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要約邀請的法律知識不清楚,可以向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