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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的含義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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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包括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符合要約條件的商業廣告和宣傳等。

要約邀請的含義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下列行為屬於要約邀請:

1.寄送的價目表。

生產廠家和經營者為了推銷某種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或寄送某些商品的價目表。此種發出價目表的行為,雖包含了商品名稱及價格條款,且含有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由於從該行為中並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後果的意圖,而只是向對方提供某種資訊,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條件(如購買多少本圖書和某種圖書),因此,該行為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當然,如果行為人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某種商品的訂單,並在訂單中明確宣告願受承諾的拘束,或者從訂單的內容中可以確定他具有接受承諾後果拘束的意圖,應認為該訂單不是要約邀請,而是要約。

2.拍賣公告。

所ν拍賣是指拍賣人在眾多的報價中,選擇報價最高者與其訂立合同的一種特殊買賣方式。拍賣前一般要刊登或發出拍賣公告,在拍賣當時對拍賣物進行宣傳和介紹。對拍賣公告,各國民法典一般認為屬於要約邀請,因為在該表示中並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特別是δ包括價格條款,而只是希望競買人提出價格條款。據此,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確認 其為要約邀請。

3.招標公告。

所ν招標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採取招標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標行為都要發出公告。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此種公告屬於要約邀請行為。因為招標人實施招標行為是訂約前的預備行為,其目的在於引誘更多的相對人提出要約,從而使招標人能夠從更多的投標人中尋取條件最佳者並與其訂立合同。而投標則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所公佈的標準和條件向招標人發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標人投標以後必須要有招標人的承諾,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標在性質上為要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已明確表示將與報價最優者訂立合同這種意思表示,則已具有要約的性質。

4.招股說明書。

在申請股票公開發行的檔案中,招股說明書是一個十分關鍵的檔案。它是指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人經批准公開發行股票後,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刊登的面、真實、準確地披髮行股票的人的資訊以供投資者參考的法律檔案。招股說明書通過向投資者提供股票發行人的各方面的資訊,從而吸引投資者向發行人發出購買股票的要約,但其本身並不是發行人向廣大投資者所發出的要約,而只是一種要約邀請。

5.商業廣告。

廣告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廣告包括商業廣告、公益性廣告及分類廣告(找尋人、徵婚、掛失、婚慶、弔唁、招聘、求購、啟事以及權屬宣告等廣告),而狹義的廣告僅指商業廣告。

綜合上面所說的,要約邀請是不會產生法律的效力,不會因為對方沒有實現此承諾而承擔法律的責任,邀請只是一種情形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是屬於要約的話,那麼合同成立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