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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合同訂立 閱讀(2.61W)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那麼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往往採用對話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如明確的標的額、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約邀請則不具備這些條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舉一個生活中常見的事例,幫助消費者理解抽象的理論:夏天,街邊賣冰棍的小販為了招攬顧客會叫賣,如果他吆喝“冰棍、清涼解暑的冰棍!”,這就只是一個要約邀請,他是為了吸引人們來向他詢價;如果他吆喝“冰棍、紅豆冰棍,五毛一根!”,這就可以構成要約了。

一旦出現了購房糾紛,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於要約,消費者據其購買了房屋,其內容就應該構成房屋買賣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廣告中的承諾,則應視為開發展違約;如果法院認定房屋銷售廣告屬於要約邀請,則廣告的內容就不能當然地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僅能作為一種參考,並不具有約束力,如果開發商沒有實現銷售廣告中的承諾,即使消費者確實是因為相信廣告內容而購買的房屋,也不能因此主張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

由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廣告到底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這對消費者來說是很重要的。一般情況下,廣告被認為是一種要約邀請,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廣告也可被視為要約,從而對廣告發布者產生一定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