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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內容?

合同糾紛 閱讀(5.21K)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內容?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內容?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

要約生效後應受到法律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要約一經發出,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到一定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

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採取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他人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

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

(3)當事人的主觀願望不同。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主觀願望是希望和相對人訂立合同;而要約邀請的當事人主觀上只是希望別人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邀請,訂立合同的願望並不十分明確。

二、民法典中要約生效合同成立了嗎

要約送達受要約人後生效,要約生效的,合同未成立,要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生效後,合同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麼區別

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與否屬於事實判斷問題,其重點在於判斷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與否則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重點在於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能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其結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而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其結果則有生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等多種情形。

2、成立和生效適用規則不同。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內容,依其自由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係。只要具備意思表示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合同成立還有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內容上的判斷是不一致的,合同生效還有合同成立的適用規則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時適用意思自治的原則,合同的生效是判斷合同是否扶額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