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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後合夥合同糾紛一案開庭怎麼處理

合同糾紛 閱讀(3.09W)

一、起訴後合夥合同糾紛一案開庭怎麼處理?

起訴後合夥合同糾紛一案開庭怎麼處理

合夥合同糾紛一案開庭後,法院都要經過開庭審理,法官應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審理期限一般是立案後的六個月。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合夥合同糾紛案開庭後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三、合夥合同糾紛案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四、合夥合同糾紛案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合夥合同糾紛案件正式開庭之後,法院會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理,但最終的審理結果這裡沒辦法準確回答,也不一定任何情況下都是原告勝訴的。法院開庭審理的流程是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的,原被告應該依法配合庭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