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惡意的合同無效嗎
存在惡意的合同從一開始就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了以下情形:
1、一方實施欺詐、脅迫的行為,從而訂立合同,同時損害了國家利益;
2、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從而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雙方當事人以合法的形式來訂立合同,從而掩蓋自己的非法目的;
4、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
5、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違反了我國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違約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違約條款繼續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違約金條款屬於上述第一項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即使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也繼續適用。守約方可以向違約方主張賠償責任。
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有幾種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2)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根據《民法典》當中的內容來確定的,首先是需要判斷一下合同雙方主體資格,簽訂合同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次就是需要判斷一下雙方是否存在惡意串通這種情況,惡意串通行為,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會導致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