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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但是合同有效的情形存在嗎?

合同效力 閱讀(2.48W)

一、無權處分但是合同有效的情形存在嗎?

無權處分但是合同有效的情形存在嗎?

存在的,《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已經交付時,贈與合同無效,在我國法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的框架下,處分物的所有權又復歸權利人;但買賣合同場合,買受人未支付價款且為善意時,處分物並不復歸權利人,而是歸買受人所有。

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只能通過以下途徑得到彌補:處分人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買賣合同無效,故不能請求買受人支付價款;權利人再向處分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也有人認為權利人可直接向買受人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於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應指出,這裡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

二、無權處分合同的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無權處分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

處分權與所有權一般是一致的,但也並非完全一致。如破產人對破產財團的全部財產,雖有所有權但無處分權;共有人雖享有所有權,但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而夫妻婚後所得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對共有財產的處分,一般必須徵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單獨以共有人之一的名義為處分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2、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

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就構成無權代理。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此規定,無權處分合同只有在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才有效;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且無處分權的人在訂立合同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無權處分合同無效。因此,無權處分合同也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3、因行為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行為人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

原則上只有動產或不動產的權利人才能基於財物訂立合同,他人訂立的則屬於無權處分合同,無權處分合同中涉及的對方當事人如果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無權處分人有處分權的,此時基於保護善意相對人的立場,有權處分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