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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與合同法的界分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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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與合同法的界分是怎麼樣的

侵權責任與合同法的界分是怎麼樣的

《合同法》已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發,給了受損害方在有雙重請求權時以選擇權,可以選擇最有利於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要求違約方、侵害方承擔責任,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的起訴。正常區分如下:

1、歸責原則的區別。前者主要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後者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2、責任構成不同。前者是隻要違約雖無損害也要承擔責任;後者是無損害事實便無責任。

3、責任範圍不同。前者的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而後者還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賠償等。

4、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前者如因第三人致合同不能履行,債務人應首先對債權人負責,然後再向第三人追償;後者行為人僅對自己的過錯負責。

5、訴訟管轄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或依協議選擇前述兩地及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後者則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1、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按侵害物件分

2、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所以通過上述內容就可以很清楚的瞭解對應的侵權行為有哪些。因此在實際生活中,當遇到對應的情況後就應該知道依據哪個法律規格來處理,這樣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前提是自己需要懂得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