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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與侵權責任的關係是怎麼樣的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4.61K)

正確區分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界限。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不法行為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權利、智慧財產權損害時依法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都是因民事違法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受損害方都可以依法請求司法救濟。兩者的區別在於:

過錯與侵權責任的關係是怎麼樣的

1、責任基礎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誠信原則和締約過失為基礎,且其僅發生在締約過程中。而侵權責任則以侵權損害的事實為基礎,它不一定存在締約過程中,也不要求當事人之間存在信賴關係。

2、保護物件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保護物件為締約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它將責任直接歸於締約過程中有過錯的締約人。而侵權責任的保護物件則是他人的人身權、智慧財產權、財產所有權等權利。且該責任不僅要追究損害的引起者,還要求促使損害結果發生的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責任性質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一般以受到的損失得到補償為限,即該責任具有補償性。而侵權責任除了財產責任外,還有非財產責任,同時其兼有補償性和懲誡性。

4、構成要件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締約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締約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過錯,相對方受到損失,過錯行為與損失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為構成要件。而在侵權責任中,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需同時具備行為人具有違法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損害事實的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四個要件。特殊侵權責任則不需要侵權人主觀上一定有過錯,即使沒有過錯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構成此責任。

5、適用範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範圍豐借假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洩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而侵權責任的適用範圍則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所有權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祕密權等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這裡需要指出的是,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可能發生競合,如在締約一方因締約過失和產品質量問題給相對方造成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就會發生這兩種責任的競合現象。

6、訴訟管轄不同。

因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責任糾紛提起訴訟,可以由侵權行為實施地或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7、舉證責任不同。

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中,受損害人負有提供證據證明締約過失方在締約階段存在過錯和自己遭受損失的義務,即舉證責任在受損害人一方。而在特殊侵權責任糾紛中,受損害人不承擔證明對方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證明自己確實受到損害就有權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8、擔責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並以賠償損失為該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而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9、賠償範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即該責任所要救濟的賠償的主要是財產的減損,其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除直接和間接損失外,在侵害他人人格權外,受損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不法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除賠償必要的費用外,還應承擔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

10、適用法律不同。

處理締約過失責任糾紛,適用的實體法是合同法。而處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的實體法則是有關侵權行為法。

因此過錯與侵權責任的關係的瞭解後,能讓大家更清楚的區分他們兩者之間的關係,所以當在實際生活中遇到了類似的情況後就能很好的區分對應的擔責方式以及賠償範圍等等,這樣的話就不會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