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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的賠償責任該怎樣界定

其他侵權 閱讀(3.28W)

共同侵權往往會對被侵權人造成相應的損害,此時雖然共同侵權人之間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依舊是要根據自己的實際行為對被侵權人作出相應賠償的。那麼實踐中該如何界定共同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共同侵權的賠償責任該怎樣界定

一、共同侵權的賠償責任該怎樣界定

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所應負的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共同侵權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全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則免除了其他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

1、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的整體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人的各個行為人都對受害人負連帶責任,意味著他們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無論各行為人在實施共同侵權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如何不同,都不影響連帶責任的整體性,對外,每個行為人都對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承擔全部責任。

2、受害人有權請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連帶責任。

正因為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的整體責任,因此,受害人有權在共同侵權行為人中選擇責任主體,既可以請求共同行為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賠償其損失,也可以請求全體共同行為人賠償其損失。

3、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的各行為人內部分有責任份額。

共同侵權人對外承擔整體責任,不分份額;對內,應依其主觀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不同,對自己的責任份額負責。各行為人各自承擔自己的責任份額,是連帶責任的最終歸屬,一方面,在確定全體共同行為人的連帶責任時,須確定各自的責任份額,對外連帶負責;另一方面,當部分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了超出了自己責任份額以外的責任後,有權向沒有承擔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的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求償。

4、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改變。

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共同行為人內部責任份額或內部約定而改變其連帶責任性質。在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中,共同行為人內部基於共同協議免除或減輕某個或某些行為人的責任,對受害人不產生效力,不影響連帶責任的適用,只對其內部發生約束力。

二、共同危險和共同侵權有什麼區別?

共同危險和共同侵權的區別之處:

1、從主觀方面看:

共同危險行為人不存在意思聯絡,並且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主觀心態必須是過失,而不能是故意。並且這種過失不是共同的過失,而是相似的過失。而共同侵權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有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事實上,行為人不存在意思聯絡是共同危險行為區分於共同侵權行為的最主要特點。

2、從客觀方面看:

共同危險的實際加害人是不明確的,損害結果只是其中一個或部分人造成的,其他非實際致害人基於推定的過失也被納入責任範圍內。共同侵權的實際致害人是清楚的,每一個人都是侵權行為的實施者。

3、從內部責任分擔來看:

共同危險由於無法證明誰是實際加害人,所以法律推定每個行為人的過失程度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是平均承擔責任的。而共同侵權卻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行為對結果的影響力來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內部的責任份額是不一致的。

綜合上述介紹,我們知道共同侵權中的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一方要是賠償了受害人全部損失的,此時可以就自己多承擔的部分向其他侵權人進行追償。如果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不妨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