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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合同到期不搬怎麼辦

合同糾紛 閱讀(9.38K)

一、租戶合同到期不搬怎麼辦?

租戶合同到期不搬怎麼辦

1、租戶到期不搬,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租戶這個行為已經違反《民法典合同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據《民法典》第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2、所以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自動解除,此時房東與租客之間已經不存在租賃合同關係,租客處於佔用他人房屋行為,需要承擔該期間的房屋佔用費。房東可以強制要求對方騰房,並要求對方支付延期搬家的租金,如果有因此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3、《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4、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5、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1.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期滿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返還,即構成違約,須給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並須負擔逾期中的風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綜上所述,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逾期不返還,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逾期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