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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協議反悔怎麼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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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頭協議反悔怎麼取證?

口頭協議反悔怎麼取證?

可以通過電話聯絡錄音等方式進行取證,如果第三人見證的話,可以讓其出具證人證言。在尋找口頭協議證據的同時,可以收集一些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口頭協議,如果一方有欺詐或者顯失公平行為的,是可以反悔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如果口頭協議真實有效的,對方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

二、口頭協議反悔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式是怎樣的?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按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簽訂合同的話,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在真實意思的表示之下,而且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合同,這樣對於雙方來說是一種保證,主要就是如果是口頭協議的話是會存在著反悔的情況,日後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的話,在取證方面是很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