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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離婚協議後反悔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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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離婚協議後反悔怎麼辦?

達成離婚協議後反悔的需要視離婚協議的效力而定,而非簡單的根據協議內容進行處理。

一、離婚後反悔協議的處理

1、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適用。這種協議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與身份關係有關,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能忽視的是,財產分割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基於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同樣應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則,婚姻法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財產分割協議做出規定的部分,則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2、離婚協議中財產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案例一中,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的房屋贈與第三人(雙方當事人之子),現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該財產贈與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協議的約定。

3、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反悔的處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贈與,但其與一般的贈與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一般的贈與行為僅僅是一種單純的財產處分關係,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案例二中,原告並無證據證明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可以撤銷的情形,且已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因此,李某想要撤銷贈與協議於法無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二、未登記離婚協議的效力認定

1、不應等同於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依《合同法》第2條,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是基於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係糾紛。

2、應屬於不生效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生效,反之不生效。

為離婚而籤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附條件時才生效。所附條件就是要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兩種情況符合時協議才生效。當然,不會像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期限表達得那樣精準,但不管其表述如何,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所附條件、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產生法律效力。

3、該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客觀上均存在一定侷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還要求不能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籤,其次要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這種協議往往是在特定條件、特定環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籤訂的;有的是為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籤訂的;有的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準備假離婚……這樣的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凡此種種情勢變遷,如一氣之下籤了名,後慢慢消氣了,若干年後涉訟,這樣的協議還能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嗎?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協議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易事,協議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隨意性要大,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事後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所以簡單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嚴肅的。

從簽約當事人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而實際上並不完全平等,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不多,很容易出現顯失公平的協議條款。婚姻法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一是為了儘可能維護家庭團結。二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感情用事。立法機關顯然也清楚意識到夫妻之間矛盾糾紛處理的特殊性。

4、從協議簽訂後未履行引起糾紛的處理來看,也能進一步說明其效力問題的存在與否。

法院受理的仍然是離婚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否則,一方在起訴時僅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即可,而不必作為繁瑣的婚姻案件來對待了。可見,雙方簽訂協議後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而引發訴訟,說明雙方並未履行所籤的協議,對此應視為雙方已經反悔。同時也說明已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可以解除該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