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範圍?

合同訂立 閱讀(1.29W)

在未頒佈相關法律條文時,很多商家、企業單位為了獲得較高的經營資格,為了謀取私人利益,往往和其他經營主體互相“合作”,給予一定報酬,但整個過程中難免出現摩擦糾紛,現在雖然已經不被允許這類情況的發生,但我們仍有必要對此有所瞭解,下面將介紹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範圍。

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範圍?

一、什麼是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獲得較好的經營資格、憑證、信譽或國家優惠政策等便利條件,與另一方主體(掛靠單位)達成協議,以該主體的經營資格、憑證或名義等進行經營活動,並向該主體支付一定報酬或“管理費”,由此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民事爭議。掛靠經營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現象,目前已不被允許。

二、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企業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範圍

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第2條規定了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工作範圍,“根據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有關規定,凡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為城鎮集體企業,但資本來源主要為個人或國有企業(單位)投資、合資、合作,其現有財產構成不屬於集體性質為主,採取上交一定管理費(掛靠費)名義上由有關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臨時管理、委託管理或‘掛靠’管理等企業,均屬此次清理甄別工作的範圍。其中包括:

(一)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或個體),的企業。

(二)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國有的企業。

(三)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投資者共同投資舉辦和經營的個體聯營或合夥企業。

(四)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實際為非國有經濟與國有企業或單位投資舉辦的國有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

(五)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已名存實亡,有關‘掛靠’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仍對其承擔管理責任的企業。

(六)登記註冊為集體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類‘掛靠’社會團體或經營單位。

(七)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因原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被撤銷、合併、變更或劃轉其他單位臨時‘代管’的‘掛靠’企業。

(八)登記註冊為集體但其財產關係不清的各類‘民營’等企業,以及其他型別的‘掛靠’企業。”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申規範進出口企業經營行為,嚴禁各種借權經營和掛靠經營的通知》(2000年9月7日施行)中規定:“一、各類進出口企業不得讓其他企業以進出口企業名義對外簽訂進出口合同或以掛靠經營的方式從事進出口業務,對已經掛靠的企業要立即解除掛靠關係,不得繼續經營。二、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類進出口企業的政策宣傳和法制教育,要求企業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守法經營的觀念。對存在借權經營和掛靠經營問題的企業,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制止,責令其進行整頓並立即終止借權經營和掛靠經營。”

通過上面的詳細介紹,我們便能明確的知道什麼是掛靠合同糾紛,也能瞭解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範圍。各位商家、企業在謀取利益時,務必要明確相關法律法規。如今,既然我國已經不允許此類情況的發生,那麼還希望大家能遵守國家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