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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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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糾紛法律適用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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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合同法

行政合同是不受《合同法》約束的。行政合同具有雙重屬性,但從根本屬性上來說,它並不是一個純粹的民事行為,而是公法契約的一種,是一種非強制性的公法行為,以非強制性的自願接受、自覺履行為原則。行政合同的特徵在於,訂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體;訂立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具有公益性,其產生、變更、消滅的是行政法律關係;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並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而《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