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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證券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證券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67W)

企業的融資方式中,發行證券是一種十分常見的形式,它可以有效地將投資者的資金籌集起來,給企業的發展帶來資金的支援。我們知道,企業如果需要以發生證券的方式融資,需要請專業的證券經營機構為其銷售,這個過程就被稱之為承銷證券。那承銷證券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承銷證券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承銷證券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簽署證券承銷協議的證券公司必須具有證券監管機構特別許可和授予的承銷業務資格

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經紀類證券公司只能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得從事自營、承銷等業務。綜合類證券公司經證券監管機構的特許授權,可以依法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所以,有些綜合類證券公司獲得了承銷業務資格,可以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有些綜合類證券公司未獲得證券承銷資格,不得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取得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證券的承銷資格,如有的證券公司僅取得A股股票承銷資格,有些則可同時取得B股承銷資格。有的證券公司只取得證券分承銷商資格,有些取得主承銷商資格。證券公司必須在證券監管機構核准或許可的範圍內,從事證券業務。

2、證券承銷協議是書面要式合同

首先,證券承銷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署,不得采取口頭或其他形式達成協議。其次,證券承銷協議應當記載法律、法規要求記載的事項,證券監管機構要求記載的事項,也須記載於承銷協議。最後,證券承銷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後,須提交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和備案。證券發行人與承銷商對證券承銷協議的任何補充、修改和變更,也必須提交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和備案。這可以防止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借補充、修改和變更之名,規避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3、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發行送審檔案的組成部分

《股票條例》第20條規定,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根據我國資訊披露制度,證券承銷協議是證券發行的法定送審檔案。在實踐中,證券公司在介入證券發行準備工作時,就處於與證券發行人協商承銷協議的狀態。證券發行人在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送審檔案時,必須提供與承銷機構草簽的承銷協議和證券承銷方案。證券監管機構可對承銷協議內容提出反饋意見,承銷協議雙方根據該反饋意見作出補充修改後,並在接近招股說明書公佈時,最終正式簽署承銷協議。

4、證券承銷協議不得違反國家強行法的規定

現行法律對證券承銷協議的個別特殊條款作有限制性規定,證券發行人與承銷商簽署承銷協議時,必須遵守此類規定。如根據《證券法》第26條第1款規定,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法》第28條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請證券監管機構核准。

二、證券的承銷方式

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四種方式。

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

投標承購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於被動競爭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採用這種形式發行的證券通常信用較高,受到投資者歡迎的證券。

代銷一般是由投資銀行認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而形成的。這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者的委託,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將剩餘部分返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承擔。

贊助推銷是指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物件是現在股東,但又不能確保現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為防止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託投資銀行辦理對先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從而將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承銷協議中應當載明承銷方,承銷期滿,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與對方簽訂承銷證券合同,首先要了解對方是否有證券承銷的資質,有些公司只能從事證券的經紀業務,企業在簽訂合同中對此應格外注意。證券承銷合同只能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在簽訂完該合同之後,企業應將該合同與其他資料一起提交到相關部門進行證券發行的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