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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抗辯權分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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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抗辯權分類包括哪些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後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並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注:中止履行是指雙方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抗辯權應滿足條件是哪些

1、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提高抗辯權的前要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鑑於同一個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承擔對待給付的義務。

2、在當事人雙方負有的對待債務中沒有約定履行順序。合同的履行期已經屆至,則產生合同債務的履行問題。既然雙方互負債務,所以就有一個雙方的履行順序問題需要解決。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當事人的履行順序的,按照約定履行即可,也不會產生問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問題。只有在合同中未對雙方當事人的履行順序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合同的履行順序的問題。正是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順序產生了歧義,所以才應按照一定的方式來確定當事人誰先履行誰後履行,以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同利益。

3、必須是對方未履行義務,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關鍵桂件之一。其適用的前提就是雙方均沒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債務。其中一方已經履行其債務的,則就不再出現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情況,另一方也應當及時對其債務作出履行,對方向其請求履行債務的,不得拒絕。

4、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以對方能夠履行合同為必要的。如果對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就失去了意義。

合同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沒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麼由法律規定,要麼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於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