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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要約是什麼意思

合同訂立 閱讀(2.77W)

一、民法要約是什麼意思?

關於民法要約是什麼意思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有關內容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後,於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條件

第一,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三,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原則上應向一個或數個特定人發出,即受要約人原則上應當特定。

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必須具備兩個要件:(1)必須明確表示其作出的建議是一項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後,應當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後,向不特定的受要約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約人不能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圖。

相關知識,要約條件是有四個方面的,具體每一方面的內容我們在上文中也都說到了,要約的條件在合同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意圖,要約內容等需要說清楚。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本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