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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諾遲延是什麼意思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26W)

承諾遲延又稱遲到的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的承諾。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到的承諾不發生承諾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約的條件,故可視為新要約;承諾因意外原因而遲延者,並非一概無效。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遲延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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