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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未變更請求合同不成立可以嗎?

合同訂立 閱讀(5.18K)

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需要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說的各方達成合意。合同成立始於承諾的生效,它是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的結果。所以,具體來講,合同不成立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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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意思重複);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說,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

合同的成立,需要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在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前提下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通常需要當事人協商一致、簽署合同、雙方履約幾個階段,在這幾個階段中常會出現各種事由最終導致合同效力被阻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