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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可以變更合同嗎

合同效力 閱讀(5.7K)

一、合同未到期可以變更合同嗎?

合同未到期可以變更合同嗎

可以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二、合同主體變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三)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四)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三、合同主體變更的情形

所謂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後者是指合同關係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合同當事人代替舊的合同當事人,但合同的客體,即合同的標的並沒有發生變化。實際是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有兩種情形:一是債權轉讓,即由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新債權人,從而使新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二是債務承擔,即由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負擔債務。這兩種情況,債權人和債務人都發生了變化,債的性質和內容則沒有改變。

合作的過程中本來就會發生各種不可預知和無法彌補的事情,生活中人們也經常說規定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很多時候必須要結合當前的變化去適當的變更合同的主體,這對於各方人員來說才不至於造成其他的損失。假如說合同當中是涉及到三方人員的利益的,那三方要共同協商對合同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