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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租賃期20年後無償使用嗎?

合同訂立 閱讀(2.01W)

一、合同租賃期20年後無償使用嗎?

合同租賃期20年後無償使用嗎?

若20年租賃期滿,當事人雙方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係,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並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視為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這種狀況是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再訂租賃期限為20年的合同,這是合同的“約定更新”。

租賃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由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然而,為了防止租賃期限過長,使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拘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從而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發揮財產的效用,《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這樣規定就給雙方當事人在20年期限屆滿之後有補充、調整的機會,有利於公平原則的實現。

二、租貨合同中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出租人的義務

1 將租賃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 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承租人的義務

1 按約定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仍不能確定的,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未按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 妥善保管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對租賃物不得擅自改變或轉租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公民和企業也是會出現租賃他人房屋的情況,為了確保雙方的權益,也是會在租賃後簽訂租賃合同,那麼在租賃的期間雙方的行為都會受到合同的約束,同時法律也是規定了租賃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租賃合同超過了二十年後可以根據原合同的內容再續簽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