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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第三編違約合同有哪些變化

合同訂立 閱讀(8.02K)

一、新民法典第三編違約合同有哪些變化

新民法典第三編違約合同有哪些變化

1、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

2、明確了電子合同的交付時間、提供服務時間,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

3、物業服務合同中要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4、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

二、違約合同相關法規有哪些?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採用線上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4、《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綜上,在新《民法典》第三編中,針對合同違約的變化主要發生在目前生活中較多遇到的預約合同、電子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以及借款合同,規範了以上4類合同的違約責任和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再次強調了禁止高利放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