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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的保全規範的變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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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合同的保全規範的變化有哪些?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規範的變化有哪些

(一)擴大了可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範圍,將債務人債權的從權利納入其中

《民法典》第535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增加了債權人代位行使儲存行為的規定

《民法典》第536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三)將撤銷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拆分成兩條,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構成要件

《民法典》第538條、第539條區分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償,分兩條對債權人撤銷權進行規定。在構成要件上,無償行為僅要求具有客觀要件,而有償行為,還需要滿足受益人具有惡意的主觀要件。

二、什麼是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學說上稱之為債的保全。按照其《民法債編總論》中的定義,是指法律為了防止因為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危害,賦予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債權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可能危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的制度。

三、什麼是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屬於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僅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但債務人財產的多少及變動,在一定概率上會直接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任由債務人完全自由地處分其財產,並使償債能力明顯降低,則勢必對一般債權人造成損害。故而,法律為保護一般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賦予其在一定條件下干涉債務人對其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基此而生的債的保全制度,包括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不當處分其財產時,債權人得通過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即債權人代位權,抑或當債務人對其財產為不當處分行為,債權人的突破合同相對性撤銷債務人該不當處分行為,即債權人撤銷權,以實現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回覆,從而獲得相應救濟,此即為債的保全制度。當然,因債的保全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如果債權人所為干涉影響第三人利益,則需課以嚴格的限制。

《民法典》的誕生是我國法制建設過程中的巨大進步,是我國法制建設逐漸邁向現代化的重要一步,所以我們要密切關注《民法典》中的條款變化,聯絡自身,保障自身及社會的利益,積極踐行《民法典》,宣傳《民法典》,使《民法典》貫穿於每個社會成員的日常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