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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責任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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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不成立責任是怎麼樣的?

合同不成立責任是怎麼樣的?

合同不成立是不會產生責任的,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不需要履行合同義務。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標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如果合同不成立,那麼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原則,賠償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

合同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常常在內容上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為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了合意。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合同成立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合同成立始於承諾生效,它是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的結果。所以,合同成立必須有以下兩個要件:

1、須有兩方以上訂立合同的當事人;

2、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內容經協商一致,達成合意。

三、合同的無效和不成立區別是什麼?

(1)從兩者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來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諾,或未就法定的必須採取書面的合同速成書面的協議。而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以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儘管當事人沒有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但當事人自願作出履行的,可以認為合同已經成立。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說,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3)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但由於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應實行國家干預的原則,法院或仲裁機關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如發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應確認該合同無效。

(4)從法律後果上看,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當事人的合意問題,因此合同不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合同的無效和合同的不成立之間還是存在著一定的區別,如果說合同不成立,那麼主要就是從形式這個方面來進行考慮的,比如說合同中簽訂的主體不符合法律的那麼所規定的要件,還有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關於主要條款不能夠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