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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有違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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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不成立有違約責任嗎?

合同不成立有違約責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不成立並不是違約之訴,合同不成立不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沒有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後不履行才會構成違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二、合同違約賠償範圍是怎樣

(一)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的定義

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

(二)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

2、合同沒有約定的,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經過協商達成損害賠償的協議

(三)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的特徵

我們通過損害賠償知識可以知道它的根本特徵在於它具有預定性或者約定性。約定損害賠償是事先由當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後達成的補充協議中協商確定的。

(四)在在損害賠償知識中,約定損害賠償的有利作用

1、作為違約損害賠償的一種方法,其重要特點是有利於在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害時及時解決賠償的問題。允許當事人事先約定賠償,就可以及時對受害人作出補償,了結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2、同時,預定損害賠償條款的存在,不僅可以對債務人起到一種督促作用,使之意識到違約發生後他可能承擔的賠償數額,從而正確履行合同,而且這種約定賠償條款也有利於減少訴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人對於違約責任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這主要指的就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後沒有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但是在這裡需要進行注意,合同如果不成立的話,就不可能再受違約責任。